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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转借、转租、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等违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6-16 16:35:46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转借、转租、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等违规行为的通告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是政府为切实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玉政规〔2020〕4号)等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禁止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空置。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保护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通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以及需承担的责任通告如下: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物业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住房和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申请退房的;

(七)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未按规定提交续租申请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存在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公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和谐有序的环境离不开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希望广大承租人在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也能共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违规行为,让真正有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福利。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踊跃举报承租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经查实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承租人,我局一律予以清退,同时我们也郑重承诺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77-3029062 ;0877—3011401

(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举报地址:通海县通达路3号秀麓写字楼三楼317办公室

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