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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5 09:22:22

玉溪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鼓励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办法所指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举报玉溪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奖励资金从市扫黑办年初预算的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奖励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内容包括:

(一)政法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

(三)政法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或当面向各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举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办案单位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三)举报人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玉溪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玉溪市市级相关部门举报。

(四)市级举报方式

1.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向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2060333;玉溪市公安局0877-2691110;玉溪市人民检察院0877-2696013;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0877-6189035,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扫黑办0877-2782035。

2.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保护伞”线索向玉溪市纪委监委举报。举报电话:12388。

3.信函举报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南北大街75号市扫黑办线索核查中心;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68号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扫黑办。

4.电子邮箱举报地址:dejunfu330@dingtalk.com

(五)县(市、区)举报方式

红塔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2036013

江川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8010739

澄江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6767110

通海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3806466

华宁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5017001

峨山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4017791

易门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4962604

新平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7012881

元江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7-6515816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主办公安机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报市扫黑办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主办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经主办公安机关确认后到市扫黑办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匿名举报的,由举报人自愿向主办公安机关申报,经核实后,按照程序领取奖励。

第八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重大的,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进行判决的,给予2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影响特别重大的,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进行判决的,给予10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进行判决的,给予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线索,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案件判决的,给予3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以个案判决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举报在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

(七)举报其他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政法机关及有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第十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进行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玉溪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玉溪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玉扫黑〔2018〕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