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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29 08:55:31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客运车站、医院、商超、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及通信行程卡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需执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但拒不配合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核酸检测中指使他人顶替、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实施哄抬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哄抢公私财物,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

对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通海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