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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4-14 09:40:14

通海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全力保障我县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3年4月14日至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火时段,所有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必须进行登记检查,无条件服从管理。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三)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垃圾、烧秸秆、烧灰积肥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五)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爆破、涉电作业。

(七)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六、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